2022年8月18日 星期四

 香港AAA,好幾年前去遊訪過,昨天與空總3C-LAB共同舉辦的首場講座,雖然涉及藝術獨立空間的議題,但聚焦的卻是檔案問題,而檔案問題如何藉由座談來梳理、訂定議程(討論流程)似乎有些不明晰。首先,檔案在此若是指一種美學實踐的理念,是透過策展人去引領、召集或偕同藝術家/藝行者(artivist)的創作,那麼,檔案是一種帶有強烈政治性格的藝術圖式,且無論其所涉及的是個體或群體,自傳體或歷史書寫,都是導向主體化的展演活動,而主體化所承載的對象無論是人還是物,無論是活的,還是死的,是在場者或不在場者,都是帶有一種自我建碑或歷史化的創造與行動性質,在展場被佈建、被組裝成各種可感的視聽元素。

檔案還另一種內涵,很基本,是通義的,是圖資、物件或影音資料的蒐集,而蒐集的內容端看機構的屬性(連玩具也行)。這是建置性的,有審核機制的認可,由紀錄、建檔、歸檔到管理等等,制定了閱覽、使用之權限(或無),隸屬於文化的公共財,它需要位址(emplacement)的存在,無論它是實體空間的,還是數位虛擬之可搬移的設備。
這個會議讓人困窘的地方便在於混著談,檔案的兩種概念都有提到過,但因為混著談而有混淆不清,議題無法著力的狀況。作為一個文化機構,檔案的問題不在於創造什麼意義、主動性或創造性的詮釋或文本的再生產,說實在,這些都是屬於創作者如策展人、藝術家或評論人乃至閱聽人的事,哪需要機構來管這種事,除非這個機構是''創作團體''。因此,機構的檔案問題在於 : 檔案自身所指涉的事件構成。譬如白恐案件,這人是誰、屬於什麼團體、跟誰有關,犯了什麼,判決書的內容,受害人的生命敘事等等。一個文化機構的檔案是要善盡檔案的建置,不用關心什麼意義問題,因為能夠被建檔的東西不就證明了它本身已經有意義了。套用傅柯對檔案的說法,大概的意思是說,一段話語是怎麼被說的,有誰用它或談它,是如何傳遞或轉述的等等這種共時性的話語形構(formation)。簡單講,一個文化機構要盡其最大可能去蒐集它的生產物,及其所衍生的相關資料(機構內與外),如美術館,它能提供它的展覽檔案及其衍生的文化生產,從藝術家訪談、詳盡的作品圖檔或影音、他/她創作資源從何而來、贊助者有誰,各種評論、舉辦研討會或座談,社群串聯以及相關的活動,或這位創作者的作品檔案資料,屬於策展人或策展也是。換句話,文化機構的檔案不是如何詮釋的創造,若真要講它的創造性,那就是如何替它的文化生產物創造各種檔案,貢獻文化的內容物。
至於檔案第一種概念(美學性質的),只要對當代藝術或藝術有涉略的人都能很容易了解。或許,香港AAA只是想了解台灣在地藝術生態(好像只限於傳統說法的視覺藝術)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

  岔生的光 —— 關於 Watan Tusi 《走光的身體》 “走光”往往是指一個人在公共場合不想顯露、或不經意露出衣物的內裡與某物,包括私密的肉身。以這個詞項定義這齣“說演式”的舞蹈很耐人尋味,大概是我所看過的原住民當代舞團最具觀念操作的演出了;它並不急於在美學形式上開拓...